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北京市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俗称“央产房”)的管理与流转政策持续完善。最新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央产房的产权界定、上市交易条件及办理流程,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并促进存量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以下就核心要点进行梳理与分析。
在产权管理方面,新规强化了产权清晰化的要求。央产房原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中央单位公有住房。最新规定要求,产权人须确保房屋权属清晰,无法律纠纷,并已完成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的备案登记。这是上市交易的前置条件。对于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先行向原产权单位及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补足手续。此举旨在从源头杜绝权属不清带来的交易风险,保护买卖双方利益。

上市交易条件有了更为明确的规范。根据规定,允许上市交易的央产房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其一,房屋已取得合法权属证书;其二,原产权单位已建立住房档案,并已完成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或补交差价等手续;其三,该房屋不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禁止上市交易的情形,例如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单位的特殊住房,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存在查封等限制权利的住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需在补足成本价并明确产权比例后方可上市。这些条件确保了交易房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再次,交易流程与监管机制得到细化。交易流程主要包含两大环节:一是上市审批,产权人须持相关材料,通过“央产房上市交易审核办公室”进行审核,获取《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二是办理产权转移,买卖双方凭审核通过的文件及其他法定材料,向房屋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新规强调了各环节的审核时限与信息透明度,并要求中介机构规范操作,严禁提供虚假材料。监管上,建立了住房档案动态管理系统,由国管局等部门进行统筹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新规对特殊情形也作出了安排。例如,涉及婚姻继承等非交易性过户的,需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对于历史遗留的产权纠纷或超标处理问题,则设置了专门的协调与解决路径,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妥善处理。
北京央产房最新规定以明晰产权为基础,以规范交易为核心,以强化监管为保障,构建了更为系统、透明的管理体系。这些举措不仅有利于激活央产房存量市场,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改善需求,也对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产权人在处置相关房产时,应仔细研读政策,严格依规办理,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