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庄严宣告确立了我国的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指明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要求在人民内部实行最广泛的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要求对极少数敌对势力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实行专政,以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益。这一国体深刻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属性,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与人民根本利益的基石。
与国体这一国家根本性质相适应,宪法第二条与第三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国体与政体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必须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来组织和实现国家权力。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阶级基础与根本目的;反之,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有效形式,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无法得到规范、有序和高效的行使,人民当家作主便可能落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实现。
从法律体系构建的角度审视,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构成了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遵循。所有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必须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例如,立法法确立了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体制,确保了国家立法权牢牢掌握在代表人民意志的权力机关手中。选举法保障了公民平等、自由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确保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代表性。监督法则强化了各级人大对其产生的国家机关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符合人民意志。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框架展现出显著优势。它确保了国家权力的统一与高效,避免了西方政治体制中常见的权力掣肘与效率低下问题;它实现了广泛民主与集中领导的结合,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它建立了全面的法治监督体系,通过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多种形式,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我国不断通过宪法修正、法律立改废释等方式,完善与国体、政体相配套的具体法律制度,例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人大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使根本政治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与保障,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它们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支撑。坚持和完善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与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