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房屋中介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其服务费用的收取是合同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中介费的收取标准并未设定全国统一的固定费率,其规范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行政管理规定,遵循市场调节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强调公平、合法与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收费的法律性质属于居间合同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意味着费用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比例,首先取决于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在《居间服务合同》中的明确约定。该约定是确定费用的核心依据,双方均应恪守。实践中,费用通常以成交价格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但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尽管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行为必须符合相关行政管理规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这一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止价格欺诈行为。若中介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其相关收费要求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再者,收费的合理性受到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虽然法律尊重双方约定,但若约定的费用标准显失公平,例如过分高于行业惯例或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价值严重不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及第四百九十七条,当事人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请求予以变更。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服务内容、完成程度、当地行业惯例等因素,对过高或显失公平的报酬请求进行调整。
收费的前提是“促成合同成立”。这是中介机构获得报酬的法定条件。如果交易最终未能达成,除非合同另有有效约定,否则中介机构一般无权要求支付全额报酬。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对于中介机构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予负担,前提是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行业协会可能会发布更具指导性的参考标准或自律公约,这些标准虽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但可作为衡量收费是否合理、行业惯例为何的参考依据。交易双方在签约前,了解本地常见的收费区间,有助于进行更平等的协商。
房屋中介费的收取标准是一个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并受到法律基本原则和行政监管双重规制的领域。对于消费者而言,关键在于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合同,仔细审阅收费条款,并确认中介机构已履行明码标价义务。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则应在法律框架内提供优质服务,并依法、合规、透明地收取报酬,以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