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作为破坏市场秩序的重要罪名,规定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该罪旨在保护公平、自愿的市场交易秩序,惩治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他人提供、接受服务等行为。其构成要件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强迫行为,更要求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从而将一般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区分开来。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违背他人真实意愿,迫使其实施交易行为。暴力手段指对他人身体实施殴打、捆绑等有形力;威胁则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包括以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等相要挟。交易行为涵盖商品买卖、服务提供与接受等多个商业环节。例如,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商品批发等领域,行为人若以“不交易就施加损害”的方式迫使对方就范,即可能触犯本罪。

主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强迫行为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仍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犯罪动机多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排挤竞争对手,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情节严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通常综合考量强迫手段的强度、造成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以及行为次数等因素。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导致较大直接经济损失、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一般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若强迫交易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体现刑法中的想象竞合原则。
在刑罚适用上,本罪设置了两档刑期。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裁量时,法院会全面评估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悔罪表现及退赔情况。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从犯,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强迫交易行为呈现出手段隐蔽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例如,通过软暴力滋扰、聚众造势等方式施加心理强制,或利用行业优势地位进行胁迫。这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准确把握“威胁”的内涵与外延,并透过交易形式审查是否真实违背当事人意志。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形成黑恶势力的强迫交易行为从严打击,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案件则审慎入刑,以保障市场主体活力。
预防和惩治强迫交易罪,需要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形成合力。市场主体应增强法律意识,在遭遇强迫交易时注意固定证据,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唯有维护自愿、公平的交易基石,方能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肌体与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