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制度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重要休息权,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提升工作效率与生活品质。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构成了该制度的主要法律框架,对适用条件、假期天数、薪资计算及争议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现行法规,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主体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有年休假权利。此处“连续工作”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也涵盖在不同单位之间的连续工龄,但职工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于入职新单位的职工,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通常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年休假天数与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直接挂钩。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累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依据档案记载、社保缴纳记录、劳动合同等材料综合认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范围。
年休假的安排主体为用人单位。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若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一个年度执行。对于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情形,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假,但须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额外支付200%的工资补偿。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式为: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此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法律亦规定了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几种情形,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年休假安排或报酬发生争议时,可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职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职工亦应了解自身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积极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健全的年休假制度不仅关乎劳动者个体权益,更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